海天股份(60375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 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