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30135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公司股东 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 项制度。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表明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