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605555) -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