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301192)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1月)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 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