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30119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