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00222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 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