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00092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