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30122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作出上述 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