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第二章 离职程序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公司 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被解除职务、更换或解聘以 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须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