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600587) - 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 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 质性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股 权结构发生变更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