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002092)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 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