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600869)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