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600182) -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第四章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