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600408) - 安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 管理部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与工作流程,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