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 00225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的 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