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002252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董事、4 名独 立董事。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 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