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一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