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60051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会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