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