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 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孙)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