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301160)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