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6003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