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60029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迪苏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安迪苏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安迪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安迪苏 2025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蓝星 安迪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