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60042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在实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行为前,还应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咨询,得到可以操作股票的肯定答复后方可进 行股票操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定义及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