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60042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