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000426)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