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60375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海天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 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发《关于海天水 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的报告期指 2022 年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