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