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等工 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