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1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 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