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 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 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