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安 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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