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 - 《公司章程》修订案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监事"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 所示: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 ---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 | |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 |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 | |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