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1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