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1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 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 (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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