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0029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