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 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中任命,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