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603987)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