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科技(603106)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 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