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605376) -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 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 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