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605376) -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1)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4)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 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 资金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