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301303) -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 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2025 年 3 月 修 订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2025 年 2 月 修 订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25 年 4 月 修 订 )》( 以 下 简 称 "《 创 业 板 上 市 规 则 》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2025 年 5 月 修 订 )》 ( 以下 简 称"《创 业板 规 范运 作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 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