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60106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经营 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