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60313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