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60313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