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 所载明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