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 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