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30080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