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300034)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