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688469) -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 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